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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阀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开展阀门产业整治提升行动,按A类优质阀门企业、B 类合格阀门企业、C类低产低效阀门企业等分类管理。鼓励A类优质阀门企业兼并、收购低产低效企业。支持阀门企业品牌创建,鼓励阀门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进行各项奖励。优先引进优质阀门上下游配套项目,鼓励阀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机器换人”工程等。

关于进一步加快丽水经济开发区阀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区内各阀门行业企业:

《丽水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丽水阀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3 年 10 月 21 日
丽经开〔2013〕166号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丽水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阀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排在头一位的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个翻一番半”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腾笼换鸟”工作,促进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迈进,进一步加快开发区丽水阀门产业发展步伐,帮扶阀门企业提升质量、提高产出,现结合《丽水经济开发区阀门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新引进和已进入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泵阀及其配套产品生产,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成立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暨低产出行业帮扶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专职负责阀门产业整治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经济副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分管国土、招商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涉工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发挥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阀门产业整治提升行动,明确企业责任,分别在 2013 年至 2017 年年底对企业进行产出、税收、能耗等指标考核并分类管理。

A类优质阀门企业:2013年底达到年亩均税收8万元以上;2014 年底完成年亩均税收 10万元以上;2015 年底完成年亩均税收 13万元以上;2016 年底完成年亩均税收 16 万元以上;2017 年底完成年亩均税收 20万元以上的企业。

B 类合格阀门企业:履行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的《项目进区协议书》所列条款,且 2013 年底,年亩均税收在 6 万元至 8万元;2014 年底,年亩均税收在 8 万元至 10 万元;2015 年底,年亩均税收在 10 万元至 13 万元;2016 年底,年亩均税收在13 万元至 16 万元;2017 年底,年亩均税收在 16 万元至 20 万元的企业。

C类低产低效阀门企业:不能履行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的《项目进区协议书》所列条款,或未达到 B 类阀门企业年亩均税收指标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 将 A 类优质阀门企业有序用电分类管理排位提高一档,将 C 类低产低效阀门企业有序用电分类管理排位降低一档。

第六条 当年产值增速在 20%以上,且税收增速在 15%以上的 A 类企业,以 2012 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2013 至 2015年,其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开发区财政收入超过 2012 年度部分的 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2016 至 2017 年,其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开发区财政收入超过 2012 年度部分的 3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不对A类优质阀门企业实行销售收入税负率的考核。

第八条 鼓励A类优质阀门企业兼并、收购低产低效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涉及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合同中约定补交的款项可予以减免。产权、股权过户需缴纳的税收先按规定征收,当受让方受让产权、股权后三年内年亩产税收达到10 万元的,受让、出让双方因过户所缴纳税收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受让方。

第九条 C 类阀门企业因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技改等获得的各项奖励(含本意见中各项扶持奖励),奖金待企业于2015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 B 类或以上考核指标后予以发放兑现。

第十条 取消 C 类阀门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资格,施行“以电控税”的税务征管模式,并根据企业原材料和半成品进、销、存数量及货运单据进行重点税务监管。对用电量税收产出低于开发区阀门行业平均值 20%以上的企业,要求税务稽查部门纳入重点稽查对象。

三、促进品牌建设、科技创新、体系认证

第十一条 支持阀门企业品牌创建,凡获得浙江省级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丽水市级名牌产品或丽水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阀门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凡首次获得中石化、中石油当年度等世界 500 强企业供应商资格认证,并在当年度形成 50 万元以上销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首次获得水利电力系统入网证和通过中国供水协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首次通过 TS 认证标准,获得国家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首次获得阀门无毒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首次获得“API”、“CE”、“UL”、“GS”、“GOST”、“SASO”等外贸出口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主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三条 优先引进优质阀门上下游配套项目;引导阀门企业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新材料、新领域应用阀门,耐腐蚀、超耐磨性球阀和耐磨损阀门,电子控制阀门;研发技术含量较高、特殊用途、特殊材质的特种离心泵和无泄漏密封泵。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阀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机器换人”工程,属《丽水市工业产业集聚发展产品技术导向目录》、《丽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和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给予 8%补助,其他技改项目给予 5%的补助。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阀门行业总部企业(根据丽政发[2012]58 号文件认定)和机器设备投资超亿元的重大项目,经开发区工业项目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给予实行“一厂一策”优惠政策。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市级和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原有项目获得更高级荣誉的,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七条 本意见中“税收”指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实际入库税收(不含税务部门稽查的查补数);自营出口企业免抵调库数可视同已征收税款(以税务部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本年累计数为准),加上实际已入库税款,作为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实施,未尽事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阀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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