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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永嘉县经济转型升级,特制订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二、科技创新平台奖励,三、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四、专利奖励,五、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六、科技创新企业奖励,七、中介机构奖励,八、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发〔2012〕203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已经永嘉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永嘉县经济转型升级,特制订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辖区内注册并照章纳税,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的,奖励5万元;达到4%的,奖励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励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奖励。

(三)相关要求。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单独建立技术研发费投入明细账,企业有2个或2个以上研发项目的,须对每个项目的技术研发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并不得重复计算,相关数据须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否则不予补助。2.研发费投入补助基数以当年统计年报并经县科技、税务部门核实为准。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6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递交《永嘉县企业技术研发费补助申请表》、《永嘉县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企业技术研发费明细台账》复印件、《企业技术研发费补助申请附表》、《企业纳税情况表》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核实后一次性集中发放奖励。

二、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省级行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县级研发中心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省级行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经费;2.列入国家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4.列入省级企业研发(工程)中心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给予奖励;5.列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6.列入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按《永嘉县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经费由县科技局根据当年认定情况给予安排。

三、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评审)、省级新品种选育鉴定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分别奖励8万元、8万元、5万元;2.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评审)、省级新品种选育鉴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项目奖励数量较多不超过4项;3.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获得上级补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立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需提交鉴定(或验收、评审)证书。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四、专利奖励

(一)奖励条件。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辖区的自然人,申请专利奖励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其专利被国(境)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2.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3.其引进的发明专利属于首次从县外有关单位或个人转让或实施许可,与让与人之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关联利益关系,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4.其当年专利授权量达10件(包括10件)的,可申请专利大户奖。

(二)奖励标准。1.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每项奖励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奖励较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2.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1万元;3.首次从县外引进的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经费: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得的补助资金,较高不超过20万元;4.当年专利授权数达10件的为专利大户,奖励3万元(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可合并计算到企业),以后每增加5件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境)外发明专利奖励的,须向县科技局递交下列相关材料:1.永嘉县专利奖励申请表;2.国内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国外专利的,需提供国外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3.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排在头一位的专利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4.申请县外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的,须向县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永嘉县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请表》、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专利权受让人支付专利转让费凭证和让与人收款凭证、被授权实施专利许可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和专利权人收款凭证、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

(四)奖励程序。申报者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相关材料,常年受理。县科技局核实后以科技项目形式一次性集中发放奖励。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一)申报条件。1.单位条件:(1)在县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创新实力;(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项目条件:(1)项目专利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并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2)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贴息标准。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5%。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55%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2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较长不超过1年。

(三)申报材料。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永嘉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复印件);(4)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5)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合同(复印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7)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8)专利证书、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复印件);(9)企业申请贷款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10)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励程序。申报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常年受理。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额度,审核后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分6月底和12月底两次拨付。

六、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并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2.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创新型试点(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4.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永嘉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七、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内容。1.对从事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代理申报且在我县注册的服务机构,其代理项目(不包括没有资金补助的项目)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上报的,并列入上级计划的,每项奖励0.1万元;2.对在我县注册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为本县企业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时间顺序计数)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发明专利申请每增加10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增加10件奖励0.2万元;3.新获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奖励5万元。

(二)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项目汇总表》;2.专利代理协议书;3.《专利申请受理清单》;4.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5.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奖励程序。申报奖励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八、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二)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奖励8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3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2.获得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县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 万元(其中10万元属个人奖金,10万元属课题经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永嘉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永嘉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九、相关要求

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以及享受其他特殊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同一年度内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新注册2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十、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可追溯至2012年1月1日。其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有关申请表在永嘉县科技局官方网(http://www.yjinfo.gov.cn/)下载。

本实施细则由永嘉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奖励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印发

下载阅读版本: 永政发〔2012〕203号.pdf

关键词:永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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